2018年第14期 【航空安全】航空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和相关来源内容的保护(二)
(上接2018年第13期总第299期)
五、保护的例外情况
首先确定主管当局,主管当局的任务是决定例外原则是否适用,这需要平衡处理多方利益,例如知情权法、与航空安全无关的法规、诉讼披露规则等。主管当局包括司法当局、规章制定部门,或根据国家法律和其他强制要求而指定负有航空责任的部门。由于例外原则适用于不同目的,主管当局的指定也会因安全数据或信息的性质及类型而有所不同,下表提供了可能涉及的主管当局和情况实例。
最终确定下来的主管当局应具备永久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管辖权(例如,涉及诉讼事项时指定司法当局,涉及规章事项时指定“民航局”),以便能够迅速做出决策。此外,主管当局还必须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制定决策过程所需的规则和程序。
主管当局认定的例外原则之一是,“有事实和情况合理地表明,根据国家法律,该事件被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犯罪活动的行为,或由疏忽造成的”。大多数情况下,做出这种判断的主管当局是司法、行政或检察当局。一般而言,重大过失是指严重无视或漠视明显的风险而做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不论行为者是否充分认识到这种风险,有时也称为鲁莽行为。故意不当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行为者要么知道是不法行为,要么对不法行为是否不法的问题有意识地漠不关心。这两种情况是否存在知情和意图,有时也可能关系到行为的后果,而不是直接归类为违法,确定所涉行为性质时适用的证据检验和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外,由于例外原则区分了“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犯罪活动”行为,构成“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行为应基于与刑事相对的民事标准进行评估。
主管当局认定的例外原则之二是,在审查了有关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后,主管当局确定公布此类数据或信息“对正当的司法管理是必要的”,“公开这些数据或信息的好处,超出可能对今后收集和提供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产生的国内国际的不利影响”。这涉及到两个评估过程:主管当局首先考虑这些数据或信息是否“对正当的司法管理是必要的”,是否有相同信息的替代来源;其次,如果主管当局认为发布对于适当的司法行政是必要的,则这些数据或信息的价值将超过其公布对今后为维持或提高安全而收集和提供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可能造成的损害。
安全数据或者安全信息用于诉讼或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纪律处分)时,即便采取了避免在诉讼或诉讼程序范围之外被披露的保障措施,但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仍可能阻碍今后为维持或提高安全而报告或披露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主管当局也应考虑对更广泛的社会(包括国内和国际)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个人层面上,公开信息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失去生计和/或感到尴尬,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公布或传播某一特定事件中的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可能对处境类似、但未卷入具体诉讼或诉讼程序中的人进行报告或协助收集此类数据和信息时,产生普遍的抑制作用。
所以在就例外情况的前两项原则做出决策时,主管当局必须确保a)在第一种情况下,寻求披露或使用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的内容是必要的,以决定该作为或不作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犯罪活动;或b)在第二种情况下,这类数据、信息或相关来源是正当司法管理所必须的。如果可以从其他来源获得所需信息,主管当局可以决定不允许查阅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直至用尽获取信息所有合理的替代途径为止。同样,如果要求没有知情权的国家的主管当局决定是否该向公众披露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例如应媒体的要求)时,主管当局可能会提出问题:“在不知道数据或信息内容的情况下,公众是否对事件的发生有正确的了解?还是会对公众的交通安全造成影响?”如果不获得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公众的知识就会受到损害,这可能给披露提出了强有力的证据,但也不必仅仅因为这些理由而予以披露,如果披露将严重影响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持续获得的话。
第三个例外原则是“审查了有关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后,”主管当局“确定公布此类数据或信息对维持或提高安全是必要的,其好处超出可能对今后收集和提供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产生的国内国际的不利影响”。这里主管当局考虑的是将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应用在与维持或提高安全相关目的上,例如加强培训和教育,或出版安全信息和咨询建议。而且,根据保护原则,当考虑使用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为维持或提高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纠正性或补救性措施时,主管当局也会考虑是否可以找到这类数据或信息的替代来源。如果可以找到,即使符合例外原则,使用受保护的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也是可以避免的。
另外,在决定是否适用例外原则时,主管当局应始终考虑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来源的内容,相对谨慎的做法是确保个人和机构事先清楚地了解如何、何时、何地以及为何种目的而根据例外原则使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这种理解对于建立和维护基于信任的报告环境至关重要。
六、公开披露
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是否适合公开地披露,取决于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性质,这是主管当局的职权范围。公开披露的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通常不可能限制其如何使用,在鼓励公开和透明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参与报告和分析安全数据及安全信息人员的权利和合法期望,以及保护他们的利益或名誉不受损害。然而,这可能并不总是适用于拥有知情权法律的国家。根据法律,除非对某一特定类型的信息有豁免,例如机密信息、商业敏感信息或受隐私法保护的医疗记录等信息,否则政府必须按照要求予以披露,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通常不获豁免。根据附件19要求,可选择在知情权法或包括航空法在内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法律中制定豁免条款,以保护其免遭公开披露。
知情权法一般适用于政府掌握的信息。由于大多数需要保护的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是从运行人员或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得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是让这些数据和信息保存在上述机构中,而不是保存在政府部门,这样就不会出现公开披露的问题,除非政府部门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遇到公开披露的问题,主管当局应适用先前讨论的保护基本原则。
如果主管当局确定可向公众披露安全数据或安全信息,应确保公开披露符合适用的隐私法,或以去除身份识别、汇总或总计的形式披露。
七、记录数据的保护
工作场所内环境记录包括CVR、AIR等飞行记录器记录,或背景通信记录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站的音频记录,使用这些记录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部分时,在规章或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保护原则和例外原则。
八、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分享和交换安全信息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在国家和全球的层面上,对安全问题做出一致、基于事实和透明的决策。为此,应基于以下原则:a)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各国间其他多边和双边义务;b)分享和交换安全信息不会造成相关国家违反与保护安全信息有关的国家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数据保护、商业(贸易)秘密以及侵犯个人和法律实体权利的国家法律和条例;c)国家间共享和交换的安全信息不应以对国家、航空公司、公务员和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使用,也不应用于不适当目的,包括获取经济利益;d)避免安全信息不当使用的唯一目的,是确保这些资料持续可用,以便能采取改善航空安全的适当而及时的预防措施;e)分享和交换的安全信息应符合附件19规定的保护原则。
分享和交换信息的法律框架可以基于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例如纳入空中运输(空中服务)协议。为了便利分享和交换信息,各国还可以商定在批准和生效前,在适用的情况下,暂时使用这种双边协定。各国应促进和便利在其航空系统用户之间建立安全信息共享和交换网络。分享和交换安全信息对于确保国家和全球范围内对安全问题作出一致、基于事实和透明的决策是至关重要的。(供稿: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