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航业监管信息公开披露机制的思考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特征。监管信息公开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公民、社会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一方面,法律法规对监管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标准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感受到越来越大的责任和压力;另一方面,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社会和市场的监督作用,真正形成监管合力,监管部门也有更大动力公开监管信息。近几年,民航行政机关明显加大了监管信息公开披露的力度,但实事求是地说,与国家的相关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也不能满足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民航行政机关需要充分认识到监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完善监管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实现监管的公开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一、监管信息公开披露的法定要求
2007年,国务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信息公开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从此真正拉开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大幕。该《条例》第10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很显然,民航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和民航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2014年,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信息。其中,“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信息。该《条例》第18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信息公开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生产法》第75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近几年国务院的一些文件也更加重视和强调监管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形见下表。
表1 近几年国务院文件关于监管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
序号 |
文件名称 |
具体要求 |
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
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
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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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
3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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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
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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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 |
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执法检查内容、过程和结果,定期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 |
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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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 |
政府部门要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公示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监测、抽查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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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
及时发布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做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常规检查执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执法信息。落实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
按照上述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现阶段民航业监管信息公开披露的重点至少包括:(1)行政许可(审批)信息,重点是许可(审批)结果;(2)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3)常规检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日常监管信息;(4)重点监管、专项治理、挂牌督办、隐患排查、行政约见等信息;(5)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6)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
二、民航业监管信息公开披露的现状
(一)行政许可信息
目前,民航行政许可信息尚未建立统一的公开披露平台,有部分行政许可信息通过不同的信息平台实现公开或者查询。例如,飞标司负责的驾驶员执照、CCAR91/121/135/141/142部运行合格证等许可信息通过“飞行人员信息咨询”平台发布;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通过“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维修人员执照信息通过“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外航运行合格审定信息通过“外航运行合格审定(CCAR129)”平台发布;运输司负责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通过“危险品航空运输”平台发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信息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平台发布;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部分信息(主要是许可前的公示)通过民航局官网进行发布;公安局负责的安检设备许可信息、航空安全员执照信息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保信息网”进行管理。以上系统或平台,有的可以直接查询许可信息,有的需要有权限登录后才能查阅。
总的来看,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披露比较分散,涉及诸多业务系统的信息平台,且网址不便查找,不利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导致公开效果不甚理想;另外,还有部分事项的许可信息尚未实现公开,或者社会公众无权查询相关信息系统。
(二)行政处罚信息
1.民航局公布的处罚信息
2012年5月9日,民航局在官网首次对外发布《关于近年来危险品航空运输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公告》,对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27家存在危险品航空运输违规行为并已实施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告。2013年4月18日,民航局再次公布2012年2月至12月期间的19起危险品航空运输违规行为处罚情况,并通报了成都神鹰航空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金盟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两江航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在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因违规航空运输危险品,多次受到民航行政机关的处罚。2014年、2015年、2016年,民航局于每年5月公布上一年度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2016年9月18日,民航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条处罚信息:“民航局航空安全委员会通过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香港商务航空(HONGKONG JET)的处理建议。香港商务航空涉嫌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使用虚假材料申请飞行计划,根据《行政许可法》79条的规定,将依法给予香港商务航空三年内暂停受理该类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同时依据《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部)37条的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涉嫌文书造假问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此次处罚信息的发布更多是一个特例。
2.地区管理局公布的处罚信息
自2004年起,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开始在辖区公开通报上一年度的所有行政处罚情况。2014年4月,《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局官网公开。2015年度和2016年度,中南局分别公开了62份、7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也自2016年6月起,在其官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截至2017年2月底,华东局累计公开5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中南局和华东局均在官网开辟了“行政处罚”专栏,其他地区管理局官网尚无相应栏目,也未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也有助于社会各界发挥对民航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据观察,这也引起了“民航资源网”、“中国民航网”等行业媒体和业内人士的持续关注,“民航资源网”转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成常态。
(三)行政约见信息
2016年5月,民航局官网开辟了“监管动态”栏目,其后连续发布了“民航局行政约见泰国东方航空公司”、“民航局行政约见阿联酋航空公司”、“民航局行政约见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则行政约见信息,分别是针对“泰东方执行普吉至南宁OX616航班在南宁落地后发现左前轮丢失”事件、“阿联酋航空A-380/A6-EES飞机执行迪拜-北京航班,在首都机场降落过程中先后两次因低高度遇到风切变复飞,机组在第三次降落时宣布油量紧急状态,且拒不配合调查”事件、“东航四川分公司A319/B-6430 飞机执行成都至康定航班,在康定机场降落时跑道外接地”事件。民航局通过行政约见,对行政相对人通报事件调查情况、有关处理措施或处罚决定,并提出下一步安全管理要求。
(四)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
2016年8月10日,民航局官网“监管动态”栏目首次发布“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单位及失信人员‘黑名单’”。“中国民航大学朝阳飞院”被列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原河南航空、河北金雁通航等单位4名高管人员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2016年9月18日,民航局发布信息“幸福通航高管被列入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根据《中国民航安全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幸福通航原高管周某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或相关负责人。
2017年3月8日,民航局再次发布信息“奥凯航空原安全总监被列入行业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根据《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4日起,奥凯航空原安全总监李某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或相关负责人。
民航局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惩戒措施,并定期在官网公布“黑名单”。
(五)其他监管信息
2016年8月4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这是民航局官网首次全文发布常规性监管信息。该《通报》重点从“坚持‘四个面向’,安全宣传丰富多彩”、“重视实战演练,补齐应急处置短板”、“狠抓隐患治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几个方面通报了有关监管工作情况。但目前看来,此类监管信息(日常监管、专项治理、隐患排查等)的发布尚未形成制度化。
除以上几类情形外,民航局每月发布的《主要运输生产指标统计》、《航空运输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每年发布的《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民航机场生产统计公报》、《中国民航驾驶员年度报告》、《通用和小型运输概况》等文件,也包含了大量的监管信息和数据,并起到了较好的发布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一)充分依托民航局官网,打造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涉及行业内各类生产运营主体(包括航空公司、通航、机场、空管、油料、维修等)、相关中介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及专业人员资质的重要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确实不宜公开的外,均在该平台集中公开披露,形成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信息库”。如果现有的其他信息平台短时间内不能全部归集到民航局官网,则应当尽快实现归并整合(可以首先完成各司局范围内的整合),并在民航局官网建立清晰易见的链接,便于将社会公众从民航局官网引导至各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披露的便民化。在这些方面,证监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监总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简要情况附后)。
(二)加大监管信息公开披露力度。对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治理、挂牌督办、隐患排查、安全预警、安全提示等诸多方面的信息公开都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目前大量的监管信息都在行业系统内流动和循环,还没有实现对社会公开。这需要民航行政机关(特别是民航局)进一步转变监管观念,下决心、下力气推动监管信息公开,特别是加大重点信息的发布;要加强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建设,研究出台《民航业监管信息公开规定》(与现有的《民航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侧重不同),明确公开的范围和重点,实现公开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要注重信息归集和发布,保证公开披露的全面、及时、准确;要实现信息查询、搜索的高效便民,便利社会监督,更好地发挥监管信息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作用和对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三)健全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是当前及今后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和安全诚信记录等重要监管信息,可以根据需要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发挥各部门的联动作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更有力的约束和限制,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提高安全运行水平。民航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安监、证券监管、金融机构等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合力,形成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的局面。近期,民航局已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走出了监管信息共享的重要一步。根据该通知,两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联合惩戒机制。今后,还可以进一步推进建立类似工作机制,通过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惩戒,实现行政相对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附:证监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监总局的一些做法
(一)证监会网站截图
图1 首页部分栏目 图2 监管对象信息库
图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截图
图4 首页部分栏目 图5 首页链接各种监管系统
图6 监管对象信息库
(三)安监总局网站截图
图7 隐患曝光栏目
图8 事故查处栏目
(作者:陈艳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