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融资性租赁飞机的法律关系思考
作者简介:付令(1977-),男,重庆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空管专业(本科)、重庆大学工业工程(硕士)、西南交通大学MPA(硕士)、中国民航大学安全工程(硕士)等。先后任: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签派员、航务检查员,民航四川监管办航安监察员、飞标(航务)监察员,民航西南管理局航安监察员、主任科员,民航四川监管局综合处处长,多彩贵州航空公司安全总监。著有《民航安全与效能——运行控制探索与实践》《城市竞争与航空》,编有《员工培训与开发》等,发表论文60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民航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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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融资租赁是二次世界大战后金融领域的新事物。其以大型设施设备等买卖为主,出租人按承租人需求融资向供应商购买设备,向承租人出租设备并收取租金。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而承租人拥有使用权。这种方式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大部分风险与租赁报酬,满足了新兴融资市场的需求。飞机融资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是我国航空公司加速资本运作迅速扩大飞机机队规模的重要手段。飞机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理论基础主要是民商法。结合《开普敦公约》等国际金融租赁相关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飞机融资租赁涉及重要合同和监管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分析了飞机融资租赁的特点,飞机融资租赁过程中,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面临的问题、风险及其防范方式。强调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中汲取经验教训,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应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利用保险、担保和公示等制度设计,降低和控制融资租赁风险,促进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关键词:融资租赁;飞机融资租赁;合同
近年来,民航业在中国经济中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引擎。面对市场的旺盛需求和民航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航空公司有迅速扩大规模的冲动与需求。飞机是航空公司的主要生产工具,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值的特点。一架普通的窄体机,如波音737、空客320等,基本售价在四五千万美金,给航空公司带来较大资金压力。为加速资金流转,不少航空公司选择了融资租赁方式“购买”飞机。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已呈几何级数增长。国家已于2015年确定融资租赁为重点扶持产业,以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而融资租赁飞机,涉及较多法律问题。因此,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更好地避免风险。本人对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与思考。
一、融资租赁概述
(一)从租赁到融资租赁
传统的租赁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资产使用权,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形式。通过租赁,承租人获得了货物使用权,从而有效缓解了资金财务困难。
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租赁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不再以个人利益的需要为主要目的,而是满足大规模生产的需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融资市场有新的需求,为了满足新的需求,一种新型的独立交易——融资租赁产生了。这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工业化和产能过剩的产物,不同于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不需要转移资产所有权,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企业向租赁公司提供设备投资设备,租赁公司向企业融资,并根据租赁企业的要求从供应商处购买合格设备,然后由租赁企业向其及时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可以选择出租,更新或购买设备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也被称作金融租赁,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金融工具。据统计,全球民用运输飞机有三分之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
我国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0年开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虽然这些年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但其在我国GDP中占比还不足1%,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金融的主要手段之一。顺应时代发展,《国际金融租赁公约》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并于1995年5月1日生效。它是一项开放的多边协议。《国际金融租赁公约》的目的是确保融资租赁交易双方享有公平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消除一些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促进国际金融租赁的发展。共有二十多个国家缔结《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我国尚未签署,所以其内容并不适用于我国。2006年生效的《开普敦公约》以及航空器协定,我国是缔约国,其规定对我国飞机租赁有法律效力。
(三)融资租赁的特征与优势
融资租赁中,融物代替了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向承租人直接发放贷款,而是帮其购买设备供其使用。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承租人对设备的规格、性能等具有明确要求,往往由其直接与供应商洽谈选购设备,而购买行为则由出租人发生。在租期内,承租人对设备具有使用权,有独占设备的权利。对设备的最终处置,往往通过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租期届满后,通常是由出租人象征性收取费用,向承租人出售设备。还有一些合同则直接明确,租期届满设备归承租人。
综上,融资租赁具有双中性、多边性、分权性、主体性和多样性的特征。首先是其双重性,融资租赁是处理融资双重性的现代化方式。其次是多边性,三方和两个合同是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是融资租赁的主要方面,销售和租赁合同是两个最重要也是最必要的合同。供应商是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如飞机融资租赁中的波音公司、空客公司、中商飞、中航工业等飞机制造企业。出租人通常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有不少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如工银租赁、农银租赁等。租户或承租人是最终用户,如航空公司。上述三方构成了三方或多方交易。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关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融资租赁关系中的买卖合同双方均为买卖双方,但由于承租人是租赁设备的最终占用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也往往包括在销售合同中。由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在内。第三是分权性。出租人拥有租赁物业的所有权,但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属于租户,即所有权和使用分开。第四是题材的具体性质。承租人负责选择主题事宜,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主题事宜。第五是租赁的多样性。租赁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续租,出租或租赁。如未在合同中明确,可通过补充协议加以确定。
融资租赁的优势在于:一是程序渐变。融资租赁方式由租赁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偿还租金,如飞机用于生产,产生效益,用于支付租金。资金提供者,即出租人只保留对租赁物的产权。二是资金成本相对低。有利于承租人尽快或大规模引进价值较高的设施设备投入生产,从而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新公司、小公司,实力有限的企业,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实现轻启动,避免占用过多资金。一些租金可以依规计入成本而免税或减税,从而降低融资成本。三是有竞争优势。承租人可就选择长期租赁、短期租赁,承购还是退还租赁物等做出承诺。有进有退,从而在同行中保持设备的竞争优势。四是避免通货膨胀损失。通货膨胀时,设施设备的价格必然上涨,而融资租赁的租金相对固定,从而规避了贬值带来的汇率风险。在国际融资租赁中,对采用固定利率的合同而言,可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
二、飞机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与合同体系
(一)飞机融资租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航空器是飞机融资租赁交易的主题,通常包括通用飞机、运输飞机、发动机和直升机。本文讨论的飞机融资租赁是运输飞机的融资租赁。
在飞机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选择供应商和飞机机型,出租人购买飞机,租赁期限接近飞机的使用寿命。租户可以选择在租赁期结束时购买、续订或租用飞机。飞机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担保的功能,最终目标是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使用飞机的权利,出租人获得收益。
(二)飞机融资租赁的特征
与传统财产租赁相比较,飞机融资租赁的独有特征包括:首先,有更多的参与飞机融资租赁的各方,至少有两个合同。由于飞机价值高,单一租赁公司无力使用所有资金购买租赁物品。因此,参与飞机融资租赁的各方通常包括:供应商,出租人,承租人,出借人(通常为商业银行)和产权参与者。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飞机合同,飞机租赁合同以及租户或商业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第二,飞机融资租赁偏向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出租人不对飞机的有缺陷的保修承担责任,因为它只是飞机的所有者。出售飞机合同的当事人的出租人通常将赔偿要求转交给承租人,并对飞机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一般不负责。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维修,维修和保养。
第三,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对飞机的利益将受到特别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出租人已经购买了飞机并且已经与承租人签订了飞机租赁合同,则无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飞机,都有权从承租人追回所有的利润和费用。由于飞机价格昂贵,没有通用性,上述做法可以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三)飞机融资租赁的合同体系
飞机融资租赁涉及面广泛,内容结构更加复杂,因此要完成飞机融资租赁交易,需要大量的法律文件。
在飞机融资租赁中,通过合同确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法律关系是飞机融资租赁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在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制度中,飞机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两项基本合同,共同构成飞机融资租赁最重要的合同。飞机合同和飞机租赁合同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包括生效、无效和风险预防以及存在的问题。还有飞机融资租赁的担保合同问题,包括确定担保,成效和抵消担保责任。
三、我国飞机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合同
(一)我国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国民航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但与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飞机融资租赁行业起步较晚。
虽然中国的飞机租赁行业发展很快,但仍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条件,而这些法律制度的环境问题将成为中国飞机融资租赁行业继续发展的障碍。例如,在没有健全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始发展,导致融资租赁方面的利益保护缺乏具体的措施,出资人的主体资格、注册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上述问题对飞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也极为不利。
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融资租赁都是航空公司更新和扩大机队规模,快速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因此,仔细研究涉及中国民航业发展的法律问题涉及的飞机融资租赁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将详细介绍与中国飞机融资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法律问题,飞机融资租赁的监管问题。
(二)飞机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1.飞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在飞机融资租赁中,飞机采购合同通常由出租人根据租客选择的飞机供应商和飞机购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飞机供应商和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履行融资租赁实体的权利义务。即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租赁项目和租金。 因此,在飞机销售合同中,对象是飞机和租金。
2.飞机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出售飞机的合同中,供应商的主要权利是收取飞机的售卖费用。对于承租人或出租人,防止飞机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接受飞机供应商的行为支付,有权要求卖方对合同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飞机供应商的基本义务如下:(1)根据《合同法》第239条的规定,供应商应按照飞机买卖协议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即航空公司。(2)根据《合同法》第244条,供应商对供应商交付的缺陷质量负责,即确保飞机的效用,价值或质量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同时在飞机上没有正确的缺陷。(3)根据《合同法》第135条规定,供应商应将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飞机所有权转让所需的相关信息。另外,由于飞机是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因此在飞机运营过程中由飞机供应商提供飞机供应和售后技术支持,这些售后服务事宜也应在飞机销售合同中作出说明。
3.出租人权利与义务
在出售飞机的合同中,出租人拥有飞机的所有权,有权要求飞机供应商将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并交付相关文件。因此,出租人全额支付相应的付款,飞机交付后对飞机具有所有权。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4条,卖方违约,出租人享有适当的权益要求。一般来说,为了保护飞机出租人的利益,双方经常在出租人的合同中同意飞机供应商向承租人提出的索赔;即同意由飞机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提供索赔权。根据《民用航空法》第27条36款,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承租人选择的飞机供应商和飞机。
四、飞机买卖合同的生效、无效及终止的法律效果
(一)飞机买卖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条规定,登记不是销售合同的生效。因此,认定飞机融资租赁在出售合同的有效期内设立了合同的销售。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销售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或胁迫形式出售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以法律形式覆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飞机租赁合同适用上述规定。
(二)飞机买卖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1.飞机买卖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飞机供应商已经同意转交飞机给承租人,并且出租人支付相应的采购价格,双方履行义务,也要实现权利。此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出售飞机。其法律后果是租赁合同开始执行,转让所有权的飞机,飞机供应商开始提供售后服务。
按照《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出租人向飞机供应商购买飞机,获得投资收益,以协助承租人融资。承租人可以在收到供应商交付的飞机后开展业务。此时开始履行租赁合同,同时开始计算租赁租金,租赁双方新的权利义务也开始实现。
飞机供应商售后服务。虽然飞机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承担飞机维修的义务,但由于飞机是高科技产品,飞机供应商应提供技术援助。此时飞机供应商有义务进行售后服务。飞机供应商通常不直接规定合同中售后服务的义务,但应表明有义务为飞机维修提供技术指导。指导这一义务往往是一种后期合约义务。合同义务也包括了附随义务,即使合同销毁后,为保持付款的效力或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宜,双方也应以诚信原则为由承担某种义务。在航空运输的实践中,飞机供应商通常不直接向承租人提供飞机维修技术指导,而是给予维修机构予维修飞机的资格。飞机供应商仍然负责最终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在销售和购买飞机的情况下,合同的合法解除主要是两种情况,即飞机供应商的违约和出租人的违约。
一是飞机供应商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 飞机供应商违约合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预期违约。也就是说,飞机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表示自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2)飞机没有交付或延迟交货。
(3)飞机交付的质量或权利存在的缺陷。
(4)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在飞机供应商严重违规的情况下,即飞机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责任,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租赁人可以行使法定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主要是承租人的立场来确定卖方违约,这是因为出租人对飞机的权利有限。由于承租人不是出售合同的一方,一般只能通过出租人终止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合同因航空器供应商的违约而被取消,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要求飞机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损失。
二是出租人默认合同终止。飞机销售合同,出租人违约合同导致合同终止,主要是指出租人不按照合同支付飞机的售价。在这种情况下,飞机供应商不得向承租人交付飞机,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飞机租赁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飞机融资租赁多方存在,涉及范围广泛的巨额投资等,飞机租赁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存在很多风险和问题。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应首先进行风险和问题分析,澄清责任,制订正确的战略。
(一)出租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风险指因为客观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和决策本身的质量,对未来的成效和后果的不确定性或与预期目标的偏差。出租人既承担了自身融资和借贷产生的债权风险,还要承担租赁风险。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飞机的所有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然而,飞机实际由承租人控制,承租人可能恶意抵押、转让飞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按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原则,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飞机,则可能导致出租人丧失飞机所有权,仅有向承租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此外,出租人虽然理论上将物的风险转移给了承租人,但并不能完全不承担风险。如飞机制造厂商破产,自然不会再承担飞机的任何缺陷责任,出租人在事实上难以免除责任。
在履行飞机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承租人违反了商定的租金付款。由于飞机售价金额数量巨大,如果承租人不按照协议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能有财务限制甚至破产。出租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风险。在此基础上,出租人应结合自身,租户和飞机等方面来确定承租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出租人的资金来源于贷方,即银行。当出租人承担的融资风险过大,甚至大于资本市场获得贷方资金承担的融资风险,则其业务难以继续。
根据《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要求租赁,追回飞机,也可要求承租人逾期未付的违约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因此,飞机租赁合同应详细明确同意,承租人违反协议时,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赔偿金额,以尽量减少出租人的风险。
保险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虽然按照《合同法》第247条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对飞机进行妥善的使用和维护。期间产生的第三人损害或其他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无力承担,出租人可能承担。采用保险可以转移这种风险。在飞机租赁期间可以看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归因于当事人的飞机损失,损坏不能修复,不仅不能解除合同,而且还可以根据协议赔偿出租人的相应损失。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承租人通常将飞机作为保险的标的物。一般来说,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金额应符合出租人的要求,否则出租人可拒绝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
(二)承租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案例:我国于2004年放开民营资本进入航空市场。当年即筹建了春秋、鹰联、东星等数家航空公司。东星航空位于武汉,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旗下的租赁公司——商业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租赁)达成融资租赁协议,支持其购买10架空客320和319飞机。通用租赁急于进入中国市场,在没有银行愿意为东星航空担保的情况下提供融资。在当年看来,这是极大促进了民营航空的发展,加速了其引进机队的速度。然而,东星航空经营不善,市场拓展不力,周转十分困难,自2008年7月起拖欠租金。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通用租赁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报债权24亿元。2009年,法院判决,东星航空破产。破产管理人与通用租赁签订了租赁中止协议。通用租赁取得飞机后将飞机租给其公司。
东星航空实力孱弱,注册资本金仅8000万元,还买不到一架飞机,却通过融资租赁获得了10架飞机的使用权。其信用实力也不强,贷款能力和寻求担保的能力也很弱。而融资租赁主要考察航空公司未来营运收入能力,侧重于现金流,并不关注历史资产状况。
承租人的主要风险在于资金供给。飞机租赁是按月支付,如果航空公司经营状况不稳定,资金紧张,就可能违约。按《开普敦公约》,承租人如果不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租金、利息及损害赔偿金。比如,租赁公司可能也向贷方融资,也存在违约风险。前例的通用租赁要求24亿元债务,而不是欠缴的几千万租金。这里面除了租金,利息,违约金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占据主要。
在飞机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财务风险主要由出租人转移,其中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两类。在这方面,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适当的规定,如规定设定固定价值,双方可以接受,小于或大于相应方承担的损失的价值。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如飞机燃料或零件价格等不确定因素性因素导致承租人的收入少于收入,难以支付租金的风险。经营风险是航空公司必须面对且不可转嫁的。市场的变化,国家政策的不确定行,可能导致公司亏损或效益不佳。
解决的方式是有银行提供履约保证。此项担保的受益人是出租人。出租人在不能按时得到租金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保函让担保银行支出租金,这是一种缓解。在航空公司破产清算时,租赁公司的权益不能全部实现。有银行担保则可能全部实现。此时,航空公司可能还可以重组或继续经营,有利于社会稳定。
承租方还面临资产风险。飞机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包括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到灭失、毁坏。租赁公司主要承担金融风险,因为其职能是融资;在飞机使用、维护和收益则是航空公司的事。资产的损毁和灭失自然由航空公司负责。民法上规定,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免责,故在租赁期间,飞机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而飞机不能使用,如大风、雷雨等,航空公司并不能结束合同,而是要完全支付灭失价值,才可以不再支付租金。
承租方也存在外部风险。技术的进步,可能使得租赁来的设备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不被市场认可,从而大大减少生产盈利能力。政策的变化,甚至国际租赁中两国关系的变化,都可能给租赁造成损失。此外,生产商业存在一定违约风险,如不提供飞机维护技术支持,不给予人员基本培训,售后服务不力等。飞机作为高科技含量的产品,离开了技术支持将寸步难行。航空公司的专业人员也只是某类应用技术的熟练工,并不具备飞机系统、全面、深入的技术能力。
总之,承租人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设备的盈利能力、增长空间有科学评判。对市场的发展变化要有敏锐的感知和响应。承租人应尽可能利用企业改善管理的潜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减少或避免经营风险。只有内在盈利能力稳定了,经营效益实现了,租金支付才有保障,融资租赁项目才能取得成功。在技术方面,做好飞机选型评估。在合同方面,也要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和支持项目做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并对违约行为作出规定。
(三)飞机租赁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飞机的取回权是依据出租人对飞机的所有权而保留下来的一种权利,并保留权利。但是,出租人拿走飞机的权利将导致终止租赁关系,并剥夺承租人使用该飞机的权利。由于关系重大,所以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应当符合法律和航空器合同协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第288条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行使回报、承认和行使权利的条件受限于第三方的损失和租赁财产的损失。有关法律不完善,不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有选择地学习其他国家的法律,明确行使乘客权,行使和解决冲突机制的权利,更好地促进中国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做好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三个阶段。一是风险识别。对租赁项目或租赁设备进行全面分析调查。规范的流程包括且不限于:项目评估、多方沟通、 策划与筹备、 项目执行和项目后续管理。在工作中,确定质量、进度、步骤要求等规格,尽可能的可操作化、具体化,每项工作都分解到个人,彼此权责明确,有效防止互相推诿、扯皮,堵塞可能的融资租赁操作性过程风险。二是风险分析,包括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发生后所导致的损失程度。风险分析应包括前文所述资金风险、资产风险、信用风险、外部风险、政策风险、违约风险、技术风险等。三是风险控制,包括:避免、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机率;限制已经发生的损失。也就是力求避免、减少风险与损失的过程。
建立信用体系。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社会诚信缺失带来的损失高达6000亿元。除了经济损失,也造成了社会的信任感差,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就融资租赁而言,可以由国有银行牵头,设备厂商、租金公司等搭建信用平台,分散风险。
结论
全球经贸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对外联系交往不断加强,航空运输需求不断增长,造成飞机需求旺盛。但是,中国的飞机租赁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受制于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历史、制度等诸多因素。随着各种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引进融资租赁业和国内航空业的新管理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飞机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发展机遇。
在现阶段,承租人、出租人都应做好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客观理性分析市场需求与前景,科学评判相应型号飞机的技术特征,作出飞机引进决策。依托融资租赁合同,对生产商、租赁公司、航空公司各方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利用好担保、保险等手段规避和降低风险,推进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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