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安全处罚的思考
摘要:航空安全处罚措施常常招致争议。从法律和企业管理的角度,对航空安全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探讨。提出航空安全处罚应当谨慎、合理、合规,规范量罚尺度,罪责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建立企业内部的处罚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航空安全;企业处罚;劳动合同法
在航空安全管理中,处罚属于一种的纠正措施,是一种负激励,是一种鞭策。体现了对当事人的约束、警醒与教育。在安全管理中,除了依靠积极安全文化的引领,也需要管控和约束手段的配合。只要面对的群体具有基本的自知力,短期内依靠处罚是可以取得立竿见影效果的。在企业发展起步、打基础的阶段,需要刚性手段规范员工行为,有必要实施适当的处罚。但这往往招致非议,认为是以罚代管,粗暴管理。
其实,罚与不罚,的确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一、处罚的来源
处罚是一种无奈,是一种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并不是一件让人兴奋、高兴的事。选人、用人、培养、教育、管理,所有手段都不能保证其完全按章办事,在这些手段都失效时,才可以考虑使用处罚。处罚可能引起辩解、反感和反抗,可能影响团结和士气。“团结-批评-团结”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在航空安全管理中进行粗放的操作很可能达不到这个目标。处罚用过头了,会形成“处罚文化”。也是对管理者自身威性的减损。如此频繁处罚,应当思考:预先管控措施是否不到位?是否管控尺度过严?是否管理标准过高?我们如何找到问题的根源从而解决问题。
规章制度需要有认知上、意识上、情感上的认同,并在行为上充分践行。偏离规章制度行为的发生确实值得思考。规则制定时经过反复沟通、酝酿和讨论,经过安委会等平台审议,上下达成一致,那么为什么还有部门和人员不执行?宣贯动员是否真到了每一位员工?如果都做到了,为什么还有违反的情形?我们在进行归因分析时,要考虑是系统原因,落实原因,效果原因,还是个体原因?在企业的起步阶段,恐怕最主要的还是意识问题,没有真正达成一致。也有抓管理的问题。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追根溯源,要坚持事件调查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不查明原因不放过,不采取措施不放过,要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多奖少罚”未必可以达到预期。虽然有研究表明,正激励对效能提升大于负激励。但在整体效能不高的情况下,多奖可能是滥奖,可能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奖励。这是有明显副作用的,是一种错误的导向。做工作讲价钱,长此以往会让人钻到钱眼里去。
二、处罚合法性的探讨
航空安全处罚往往包括经济处罚、技术处罚、行政处罚等几类。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属于企业管理的手段,争议不大。在航空公司,技术处罚包括暂停上岗资格、技术等级降级等,亦有规章依据。经济处罚,则是一个争议焦点。
关于企业有无经济处罚权限,在法学上确有争议。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实施处罚找不到依据。《劳动合同法》出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的目的,规定除专项培训、违反服务期、违反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向员工要求违约金。这在客观上不利于强化管理。自此,企业罚款无明确的普遍性的法律依据。
在总体上,企业与员工属于民事关系,可以粗暴地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但之后双方事实上不平等。《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这些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同时,仍然有效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经职代会审查,可以制定奖惩办法。所以说,遵守规章制度是员工的义务,是享受工资、休假等权利的前提。员工让渡一部分权利,接受企业的管理,是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个人认为,国有企业可以进行经济处罚。
三、如何实施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企业的经济处罚不同于国家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但可以参照其原则:
一是处罚法定原则。依据法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如,多彩贵州航空公司《航空安全管理手册》中的《航空安全处罚规定》明确了企业内部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对象”“处罚程序”。
二是公正、公开原则。不能对于同样的违章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处罚的依据及处罚决定必须公开。在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中,也要坚持这一原则,不能厚此薄彼。
三是过责相当。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多彩贵州航空公司制定出台的《航空安全差错标准》就是为了对各种违反航空安全规章的行为进行度量并定性。
四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罚是为了不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四不放过”也说了,不使当事人和周边群众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是一事不二罚。在适用规章门类适一类、内部“执法部门”是一家、违规行为是一次时,不宜多次同类处罚。但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不同类处罚可组合实施。如某部门没有完成同一次布置的两条新航线风险评估任务,应视同为一次违规行为,不宜进行两次处罚。
六是救济原则。如多彩贵州航空公司及时出台了安全申诉制度,对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航空安全处罚持有异议的,都可以向公司航空安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作者简介:付令(1977-),男,重庆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空管专业(本科)、重庆大学工业工程(硕士)、西南交通大学MPA(硕士)、中国民航大学安全工程(硕士)等。先后任: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签派员、航务检查员,民航四川监管办航安监察员、飞标(航务)监察员,民航西南管理局航安监察员、主任科员,民航四川监管局综合处处长,多彩贵州航空公司安全总监。著有《民航安全与效能——运行控制探索与实践》《城市竞争与航空》,编有《员工培训与开发》等,发表论文60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民航安全管理、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