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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机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研究——《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郭才森 编 辑:王亚玲 2021-10-29 17:23:00

     

      摘要: 

      本文分析了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和国产新型支线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名无实问题,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证了现行的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机制实际上无效。建议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机制改为即征即退或者加计抵减,对进口环节与国内交易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机制进行了设计与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税收优惠相关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方案。建议民航总局以《增值税法》制定为契机,协调财政部等部门,尽快将飞机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以促进民航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国家对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给予减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从2017年开始,国家对国产新型支线飞机在国内销售也给予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曾经都是有效的,它降低了民航业的成本,促进了民航业的发展。但是,随着2009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际上已经失效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布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经过研究,认为《征求意见稿》中仍然存在增值税优惠政策实际上无效问题。笔者现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 

    一、《征求意见稿》将减免税作为优惠政策的基本实施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是《税收优惠》,共4个条文,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方式都是减税和免税。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说:《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说明》中可以看出,这些减税和免税政策基本都是从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移植来的。 

    二、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有名无实

      2009年1月1日起,随着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的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变为消费型,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我国逐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不再征收营业税。 

      因此,基于政策的连续性,《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增值税制度也是消费型制度,除贷款利息等少数项目外,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以减税和免税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表面上看减免了增值税,但社会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减少,国家并没有少征增值税,社会没有真正享受到减免税的利益。这是由消费型增值税的性质决定的。 

      基本原理如下: 

      增值税价外税,纳税人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生产过程中购入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材料服务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费用,销项税额也不计入销售收入。 

      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利润=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各项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 

      因此,在现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在对某一交易环节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时,该环节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该环节的销项税额是零或者比法定税额减少了,从这个环节看,纳税人的增值税确实是免除或者减少了。但是,对于下一交易环节来说,由于上一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在本环节的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本环节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增加了,把上一环节少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补上了。对于国家来说,其在前一交易环节减免的增值税,在后一环节又征收回来了,国家征收的增值税不会因减免税而减少,除非该减免税环节的下一环节是最终消费环节。 

      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效果应当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对某一具体的企业减免税,增加该企业利润;第二,对于社会减免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增加社会的财富。也就是说,减免税政策的目标,既是对具体的企业减免税,也是对整个社会减免税。 

      上述分析已经证明,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减免税政策能够实现对具体企业减税的效果,但没有实现对社会减税的效果。在具体的交易中,通过中长期中交易价格的调整,减免税环节企业的售价会降低,最终所有企业都没有享受到减免税的利益,整个社会也不会享受到减免税的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和营业税制度下,减免税政策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性下,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如果对固定资产减免税,那么固定资产的成本就会降低,企业因减少成本而增加利润。由于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对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和生产成本不直接产生影响。因此,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对固定资产等不能抵扣项目的减免增值税政策,既是对企业减免税,也是对社会减免税,其政策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在营业税制度下,营业税是价内税,对某一具体企业减免税,也就是对社会减免税,其减免税的政策目标也是能够实现的。 

      正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下的减免税制度是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机制并没有随着增值税制度的转型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而调整,我国现在仍然存在大量的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目前很多都是有名无实的,不能实现政策目标。 

      关于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名无实问题笔者分进口和国内交易两个环节,以飞机交易为例进行分析 

    三、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政策实际失效

    (一)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规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从2013年8月30日起,航空公司引进空载25吨以上客货运飞机5%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优惠幅度为12个百分点(法定税率为17%)。随着国家多次下调增值税税率优惠幅度在减小目前为8个百分点(法定税率为13%) 

    (二)案例分析

      下面以一架到岸价格为30000万元人民币(假设)的以一般贸易(买卖)方式进口的空载25吨以上飞机为例进行分析,按照进口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优惠税率为5%,法定增值税税率为13%民航运输增值税法定税率为9%,测算优惠政策的效果。 

      假设航空公司运营该飞机,在飞机寿命期内获取运输收入(含增值税)43.6亿元,除飞机折旧外的各项运营成本为25亿元,与运营成本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为3.0亿元。 

        1. 运营期间的销项税额与运输收入测算 

        运输收入(不含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43.6÷(1+9%) 

        =40亿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运输收入(不含增值税)×税率 

        =40×9% 

        =3.6亿元 

        2.飞机引进成本与增值税测算 

        飞机引进成本=到岸价格×(1+关税税率) 

        =30000×(1+5%) 

        =31500万元 

        飞机引进增值税=飞机引进成本×增值税税率 

        优惠前飞机引进增值税=31500×13% 

        =4095万元 

        优惠后飞机引进增值税=31500×5% 

        =1575万元 

        因政策优惠减少的增值税=4095-1575=2520万元。 

        3.按期申报应纳增值税测算 

        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优惠前应增值税=36000-4095-30000=1905万元 

        优惠后应增值税=36000-1575-30000=4425万元 

        优惠前后缴纳增值税差额= -2520万元 

        4.运营利润总额测算 

        运营利润总额=运输收入(不含税)-(飞机成本+其他运营成本) 

        =40-(3.15+25) 

        =11.85亿元 

        5.小结 

        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由于增值税不计入飞机成本,飞机进口实行优惠税率后,在飞机引进环节向海关少缴纳增值税2520万元,但在按照销售收入按期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时,要多缴增值税2520万元。 

      上述数据及分析可以看出,航空公司在飞机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与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减少,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增多;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增多,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减少,航空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总额没有变化。 

      因此,如果不采取其他的优惠措施,仅仅降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的增值税税率,航空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会减少,利润总额也没有变化,航空公司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该增值税优惠政策实际上失效了 

    四、国内飞机交易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名无实

    (一)新型支线飞机国内销售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印发的《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141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根据这一文件,国产新型支线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文件印发时的优惠幅度为12个百分点(法定税率为17%),目前的优惠幅度为8个百分点(法定税率为13%)。该政策2019年又予以延期,有效期限延长到了2020年12月31日。 

    (二)优惠政策无效的原因

      根据会计准则,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对于一个交易的双方来说,销售价款计入卖方的收入,购买价款计入买方的成本费用。此处的销售价款、购买价款都是不含增值税等价外税的。 

      对于税率降低前签订合同的交易,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果继续执行原价格,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显著失衡,买卖双方必然会谈判调整原有价格,使买卖双方的利润都恢复到税率降低前的水平。这样,增值税税率降低并不会增加卖方利润。 

      基本分析工具:    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增值税=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利润=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各项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    在一个买卖交易中:    销售方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价格=购买方的成本费用       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增值税额=购买方的进项税额 

    (三)不含税价格交易案例分析

      案例:国内某飞机制造商和一家航空公司2013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个新型支线飞机买卖合同,约定以不含税价格20000万元作为一架新型支线客机的合同价格,此时增值税税率为17%,则含税价格是23400万元。合同的履行期是2017年6月30日,合同履行时国家对新型支线飞机销售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税率是5%,则含税价格是21000万元。 

      由于双方采用不含税价格作为合同价格,飞机制造商2017年6月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200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向航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格是21000万元。航空公司应当向飞机制造商支付货款210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只考虑增值税对交易的影响。 

      1政策对飞机制造商影响 

      不执行优惠税率时, 

      销售收入=不含税价格=20000万元 

      销项税额=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20000 ×17%=3400万元 

      含税价格= 20000+3400=23400万元 

      执行优惠税率时, 

      销售收入=不含税价格=20000万元 

      销项税额=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20000 ×5%=1000万元 

      含税价格= 20000+1000=21000万元 

      优惠政策增加收入=优惠后收入-优惠前收入=20000-20000=0 

      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增加飞机制造商销售收入,也就没有给飞机制造商增加利润。 

      2.政策对航空公司的影响 

      不执行优惠税率时, 

      购买成本=不含税价格=20000万元 

      进项税额=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20000 ×17%=3400万元 

      含税价格= 20000+3400=23400万元 

      执行优惠税率时, 

      购买成本=不含税价格=20000万元 

      销项税额=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20000 ×5%=1000万元 

      含税价格= 20000+1000=21000万元 

      优惠政策减少成本=优惠后成本-优惠前成本=20000-20000=0 

      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给航空公司减少成本,也就没有给航空公司增加利润。 

      3.小结 

      根据会计法和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价外税,卖方按照不含税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买方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成本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入销售收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计入成本费用(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所以,在不含税价格不变且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情况下,增值税税率的变动,既不会影响卖方的销售收入,也不会影响买方的成本费用。因此,在买方和卖方其他项下的收入、成本费用都固定不变的情况下,税率变化对买方和卖方的利润都不产生影响。 

      因此,在不含税价格交易中,对支线飞机实行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没有给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带来任何实际利益,该优惠政策无效。 

    (四)含税价格交易案例分析

      案例:国内某飞机制造商和一家航空公司2013年2月10日签订了一个新型支线飞机买卖合同,约定以含税价格23400万元作为一架新型支线客机的交易价格,此时增值税税率为17%,不含税价格是20000万元。合同的履行期是2017年6月30日,合同履行时国家对新型支线飞机销售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税率是5%。 

      由于双方采用含税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在买卖双方没有另外协议时,飞机制造商2017年6月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23400万元的含税价格向航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是22286万元。航空公司应当向飞机制造商支付货款234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只考虑增值税对交易的影响。 

      1.政策对飞机制造商的影响 

      不执行优惠税率时, 

      销售收入=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23400 ÷(1+17%) =20000万元 

      销项税额=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20000 ×17%=3400万元 

      执行优惠税率时, 

      销售收入=不含税价格= 23400 ÷(1+5%) =22286万元 

      销项税额= 222856 ×5%=1114万元 

      优惠政策增加收入=优惠后收入-优惠前收入= 22286 -20000=2286万元         

      因收入增加,飞机制造商利润相应增加2286万元 

      2.政策对航空公司的影响 

      不执行优惠税率时, 

      购买成本=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23400 ÷(1+17%) =20000万元 

      进项税额=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20000 ×17%=3400万元 

      执行优惠税率时, 

      购买成本=不含税价格= 23400 ÷(1+5%) =22286万元 

      进项税额=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22286 ×5%=1114万元 

      优惠政策增加成本=优惠后成本-优惠前成本= 222856 -20000=2286万元 

      因成本增加,航空公司利润相应减少2286万元 

      3.小结 

      由于国家对飞机销售给予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导致飞机制造商的利润增加2286万元,航空公司的利润减少2286万元,飞机制造商的利润增加额等于航空公司的利润减少额。也就是说,飞机制造商的利润增加是建立在航空公司利润减少基础上的。 

      4.可能的后续发展 

      上面这种结果,恐怕是航空公司不能接受的。这样的状态是一种不稳定状态。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航空公司可能会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要求降低合同价格。对于未来要签订的合同,航空公司也会要求降低合同价格。 

      如果要让买卖双方都不因飞机销售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利益受损,需要降低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调整的标准就是不含税价格不变。在这一案例中,就是将含税价格调整为21000万元,此时不含税价格是20000万元,与优惠政策实施前相同。 

      这是不考虑其他税费情况下的调整方式,考虑其他税费后,调整标准会有变化。如果考虑附加税费,调整之后的不含税价格应当低于20000万元,具体调整方法可以参考笔者撰写的论文《航企如何应对增值税税率下调(下篇)》 

      这样调整后,国家对支线飞机实行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没有给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带来任何实际利益,该优惠政策无效。 

      5.结论 

      无论是采用不含税价格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还是采用含税价格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通过直接降低飞机销售增值税税率的方式给予优惠,并不能给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带来利益,这种优惠政策无效。 

      这一政策目前仅影响新型支线飞机。如果不进行调整,以后C919飞机销售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是这样有名无实的,不会给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带来实际利益,影响国家促进国产支线飞机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优惠政策实施机制调整建议

      为将国家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目的实现,需要改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机制,将减税、免税措施改为即征即退或者加计抵减措施。 

    (一)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机制

      1.征即退 

      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制度创新,目前在海关征税环节没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但在国内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中有即征即退制度。 

        国内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环节是在根据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涉及到下一环节的抵扣,实施比较简单。进口飞机缴纳的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涉及到下一环节的抵扣。新制度一方面要使进口企业确实享受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不影响下一环节的抵扣,需要进行更加全面的制度设计。以航空公司进口飞机为例建议实行下述操作模式: 

        航空公司在申报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同时申请退税,海关先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制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时按照8%的增值税税率制作退税批准书,航空公司实际按照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者航空公司先按照13%的税率将税款全部缴入国库,然后海关将超过5%部分的增值税退还给航空公司(这种办法是先征后返,国内增值税优惠政策有这种办法) 

        通过上述操作程序的实施,航空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是5%,海关实际按照5%税率征收增值税。航空公司申报当期应交增值税时,按照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享受到8个百分点的增值税优惠。航空公司按照会计和税收法规将收到的退还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利润。 

        2.加计抵减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建立了增值税加计抵减制度。《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参照这一方法,航空公司在进口货物时按照5%的优惠税率缴纳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应交增税时,按照海关开具的进口飞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货物价格,在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基础上,按照法定税率与优惠收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企业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利润。 

        3.两种办法的比较 

      综合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可能要好一些。首先,即征即退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实施办法,程序比较完善,国税部门有丰富的经验,海关制定程序时参考性更强,比较方便。其次,即征即退办法在征管关节只涉及一个部门——海关,操作简便。再次,海关实施税收优惠后,可以按照原有规定实施监管,信息流比较完善,效率较高。 

      采用增值税加计抵减办法,除没有上述优势外,还会产生一些问题。增值税加计抵减涉及进口纳税和当期纳税两个环节,涉及海关和国家税务局两个部门,操作复杂,信息流程加长,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在海关环节实施即征即退政策的弊端在于,即征即退政策对海关是新生事物,需要进行比较大量的制度创新,要改变现有的操作流程和海关征税管理系统,实施难度较大。 

      综合比较,采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更好一些。当然,国家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可以再设计更加合理可行的办法。 

    (二)国内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机制

      在国内交易中,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机制可以综合采用加计抵减或者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国税局在征税实践中都有实施。 

      前已述及,增值税加计抵减制度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建立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对该制度的具体操作做了完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国家税务局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常规做法,有许多具体的文件规定。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都有即征即退政策的具体规定 

      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加计抵减都是适用于一定项目和行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机制,要适用于更大的范围,其具体操作还需要完善细化。 

      对于实行即征即退或者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国家允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下一环节企业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对飞机制造商销售飞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加计抵减政策,飞机制造商可以获得减税的利益。在此基础上,飞机制造商可以在销售飞机时向航空公司让利,降低飞机销售价格,航空公司也能享受到减税的红利,实现双方共赢。 

    六、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思考

      上文论述在生产环节的一般纳税人之间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失效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还是有效的 

      一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有效。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跟营业税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价内税。对这些企业的减免税,也就是对整个社会的减免税,其减免税政策目标是有效的。 

      二是下一环节是最终消费者的企业,由于消费者的进项税额和买价都是其成本,对这样的企业减免增值税,也就是对社会减免增值税,其减免税政策目标也是可以实现的。 

      《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但将增值税税率分为税率和征收率,适用征收率的企业与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性质基本相同。 

    七、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对第29条的修改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论证,为实现国家增值税优惠的政策目标,建议将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分类,对于其产品和服务接受者一般是自然人,其进行税额不可以抵扣的产品和服务,继续实行免税政策,留在本条。对于其产品和服务接受者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加计扣除制度,规定在另一条文。 

      建议修改方案如下: 

      1.将第二十九条的部分项目继续放在原处,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务;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将部分项目单列一条,实行即征即退或者计价抵减政策,同时增加保底条款。 

      第二十九条之二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加计抵减: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以后农业合作社发达,许多农产品是企业生产的,要允许下游企业抵扣增值税)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十五)国务院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加计抵减的其他项目。 

      上述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免税。 

    (二)对第31、32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将第31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免税、减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免税、减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免税、减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免税、减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免税、减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免税、减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免税、减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项目十二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加计抵减、即征即退(建议给企业更多的自由,增加企业活力) 

    八、对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无效问题的处理建议

      前已述及,现在的增值税制度已经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减征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没有实际效果。由于《增值税法》的通过还需要较长时间,即使《增值税法》通过了,通过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国务院和财政、税务部门单独处理。因此,建议尽快将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减免增值税政策调整为即征即退或者加计抵减,切实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减税降费政策目标。 

    九、对民航局的建议

      飞机进口和国内交易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都涉及民航企业的切实利益,对民航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对民航业的发展影响也非常大。因为《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制度应当是比较完备的、可以执行的,在我们有理有据地指出《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增资税优惠存在的问题,并能提出可执行的解决方案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更容易接受我们的建议。而且,在《增值税法》通过前就将现行文件存在的问题解决,也有利于《增值税法》的通过。 

      综上所述,建议民航局就《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飞机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失效问题协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争取将飞机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尽快实现,维护民航业的利益,促进国家社会发展。(作者:郭才森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杨斌.税收学[M].第二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第227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Z],2019  

      3]郭才森.从税收优惠目标不能实现谈起[J].中国民用航空,2015年,第2期 

      4]郭才森 薛瑞涛.航企如何应对增值税税率下调(上篇)[J].中国民用航空.2019年,第7 

      5]郭才森 薛瑞涛.航企如何应对增值税税率下调(下篇)[J].中国民用航空.201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