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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国竞争背景下航空业合规风险管控研究——法英美对空客涉腐调查司法和解的论析与启示

    朱梓烨 编 辑:陈虹莹 2021-10-26 14:50:00

      摘要:空客公司涉“腐败丑闻”案被法英美三国调查多年,最终于2020年1月底达成司法和解。此案是对全球航空业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不仅涉及跨国反腐监管和司法和解,对全球航空制造业竞争态势,以及欧美政治经济博弈都产生重要影响。“空客案”也是法国运用法律等反制措施抵御美国“帝国司法霸权”的成功尝试。近年来,美国逐渐将矛头转向中国,在中国自主研制大飞机、民航业高度国际化的新阶段,以“空客案”为重点进行深入解剖,已成为中国民航业推进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紧迫的课题。
      一、空客案的缘起与结论
      2020年初,空客公司与法英美就涉腐调查(以下简称“空客案”)达成司法和解,这项长达8年跨国界监管调查告一段落。此案缘起于2011年,空客被一个英国人举报其在拓展海外业务时存在通过中间商向外国官员行贿等不当行为。2012年,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FO)对空客启动刑事调查。2016年,空客先是向英国主动承认在若干出口合同中未提及一些“中间人”,之后才向大股东法国当局汇报相关情况。英、法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展开调查。美国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条款,于2018年发起了针对空客在亚洲市场营销期间涉嫌腐败问题的法律诉讼。
      调查主要围绕空客近年来市场营销行为展开。空客2008年初成立的国际战略和营销市场部(SMO)被认为是涉腐问题的起点。SMO负责管理所有帮助空客完成销售和服务订单的第三方商业合作伙伴,可调动的年度费用额度达3亿美元。调查指出,SMO以多种方式掩饰和隐藏了商业合作伙伴参与腐败的真实情况,手段包括:创建虚假和欺诈性质的合同、收取虚假和欺诈性质的服务发票、开发某些“特殊项目”、设计虚拟投资机会以秘密方式资助供应商业合作伙伴、隐匿和商业合作伙伴的真实业务关系等等。
      空客因此涉嫌构成英国《反贿赂法》的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法国《刑法》的贿赂公职人员罪和对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罪,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同时,空客在销售国防用品和直升机的过程中,因向美国提交的“备案”未申报其支付给第三方咨询中介和个人的政治献金和相关费用等情形,违反了《出口管制条例(EAR)》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
      8年调查,空客积极配合,“良好表现”换来了延迟起诉和减少罚金的结果。最终,空客与三方当局分别签署《空客与法国巴黎法院公共利益司法协议》、《空客与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延迟起诉协议》、《空客与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延迟起诉协议》(以下统称“司法协议”)。法英美三方当局并未针对特定组织或个人,也没有对空客的生产经营进行实质上的干预,空客除了要向三国支付总额约为36亿欧元的罚款,只需做好合规性检查、保密等工作。考验期间,三国执法机构如认为空客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完善了合规制度,则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这三份司法协议还有很多疑问待解:“延迟起诉协议”与“公共利益司法协议”有什么区别?三国在裁量中予以减免的力度为什么不同?法美两国介入时点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三国协议指称空客涉腐国家和地区不同、详略不同,对涉及中国内容更是差距较大,其中缘由是什么?
      二、航空制造竞争视角下空客案的深层分析
      空客案的实质是欧美政治博弈的商业表现,它既是全球航空制造业激烈竞争态势的展现,也是欧美围绕帝国司法霸权展开博弈的又一典型案例。欧美围绕航空制造展开了100多年激烈的商业战争:一方面,是欧美在科技之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大打贸易战、补贴战、标准战,争夺产业话语权和主导权;而在竞争久拖不决的情况下,美国开始动用其“帝国司法霸权”,以国际道德(反腐败、民主、维持均衡)之名,以其国内法为依据,以美元、情报系统为基础,以《反海外腐败法》《国际武器运输条例》为利器,以长臂管辖权为手段,逼迫对象国服从美国意志,并将美国的竞争对手排除出目标市场。
      对此,欧盟也积极采取反制措施,于1996年通过《欧盟阻断法案》,保护从事合法国际贸易的欧盟经营者免受美制裁影响。英、德、法等国也制定了本国的《反腐败法》,掌握对本国企业腐败裁定和处罚的话语权。特别是法国在阿尔斯通案后,于2016年出台《萨班第二法案》并成立国家反腐局。法案吸收美国的立法模式,按照英美“延缓起诉协议”翻版了一套“公共利益司法协议”,本质上是企业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妥协,违规企业“认罚”不“认罪”,及时整改、避免诉讼程序,减少企业因腐败、逃税行为带来的损失。法国借此反对美国长臂管辖,避免法国违规企业被他国处罚导致的资金外流。法国还颁布了数据保护法律,成立了有协调经济情报职能的部门,最大限度地阻击美情报系统。
      具体到空客案,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协议背后的司法博弈分析
      空客案中,法国的反制努力都起到效果:《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8年5月生效)和《萨班第二法案》(2017年6月生效)相继出台,直接否定了美情报系统在法案生效后搜集信息的合法性,将调查所涉情形很大程度上限制在2017年之前。因此,在对空客2011-2016年涉腐行为进行裁量的时候,法国援引的是传统的《刑法》。但在处置上,法国还是动用了“公共利益司法协议”,与英美“延迟起诉协议”分庭抗礼。
      三国司法协议对比,法国表述比较笼统,但对空客“认错”情节着笔甚多,实际上要引导英美在处置时增加酌情的砝码。英国方面,因航空制造业由盛转衰,英国与欧洲各国的合作越来越紧密,且长期备受美国长臂管辖打压,因此站在欧洲阵营这边。英国调查所涉国家最少,与法国一样减免了50%附加罚款。但美国方面,目的本就是配合波音战略打压空客,因此在法国掌握主导权的情况下,在确定适用的罚金范围时减免力度并不大。结果,法英美所获罚金差距较大,法国20.8亿欧元,英国9.84亿欧元,美国5.25欧元,法国政府以“宗主国”的身份掌握话语权,并代表三国对空客进行监管。相比于被美国GE公司吞并的阿尔斯通,这一结果对空客而言只是伤及皮肉。
      (二)三国政府介入的时点与形式分析
      作为空客的第一大股东,法国政府并不是第一时间介入的。空客不仅未在2012年被举报后及时报告法国当局,甚至在2014年内部审计发现问题2年后,空客也是先向英国后向法国报告。据法国媒体报道,空客这一系列动作以及不援引《欧盟阻断法令》令法国总统府不解甚至不满。根据这项法令,空客可以不向英国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不过,法国自介入之后,便调动了一切资源保护空客。
      而美国介入的时点空客案与波音、空客竞争节奏相契合,与美国不满欧洲补贴空客并不断逼迫欧洲让步的节奏同步,美试图在扶持因B737MAX受到重创的波音的同时,顺势对空客进行打压。
      (三)中国是空客案的“弦外之音”
      空客案总共涉及15个国家和地区,大部分集中在中国、中东及周边地区。调查对各国涉嫌行贿腐败情形的描述均非常具体,特别是空客与美国的司法协议进行了细致的描述。但在涉及中国的内容中却大多指涉模糊,缺少有效证据。美国大篇幅却又不指名道姓地指向中国但又语焉不详,应是其庞大的“中国行动计划”(China Initiative)的策略之一。
      对于中国,欧美在空客案的司法博弈中形成了一定的默契。美国涉及中国内容最多,但却未提及中国台湾;英国只提及中国台湾,着墨不多;法国提及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但均为概述。美国对中国是投鼠忌器,看似声势浩大但缺乏有力证据,又避免触碰敏感神经;作为美国的“盟友”,英法两国应该对美国在空客上的“不再深究”表示诚意,在中国问题上“点一下题”。
      (四)围绕对外军售展开博弈分析
      美国的另一个意图就是打击欧洲的对外军售。空客与英美协议均涉及军品,特别是与美国的协议中涉及的7个国家,除中国外,均是针对军机出口,其中涉及黎巴嫩等美国进行制裁的国家,以及越南等一些美法在军售问题上存在竞争的国家。这一方面是美国借空客案对法国的政治绑架,不允许同盟国对美国制裁对象军售;另一方面是美国借空客案再次对法国武器出口进行打击。
      空客对外军售近年来屡遭美国“毒手”,主要是武器中技术核心的命脉掌握在美国手里。因此,法国在与空客的协议中对这方面是一带而过。
      (五)空客合规风险管控的作法与教训
      空客自身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从文化理念、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问题和漏洞。一是风险管理文化“金玉其外”。空客虽然形成了一套看似非常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体系,但面对美国帝国司法霸权,空客对此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在风险管理的思想认识、制度落实、文化践行上,从高管到员工可以说是错漏百出,制度执行不严格,审查不到位,调查不充分现象比比皆是。二是合规管理体系调整更新滞后。通过中间商促进市场销售的模式已延续多年,但空客未对相关局势和司法要求进行研判,并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及时调整、查漏补缺,而是采取了无事时心存侥幸、遇事时亡羊补牢的策略。而且没有对各国法律环境深入研究,采用一把尺子一个标准,难免触及底线。三是责任管理存在缺失和形式化问题。空客对合规管理组织和人员责任管理缺失,最终导致空客从高管到员工都深陷其中。这些人虽免于牢狱之灾,但部分重要管理、技术人员相继离职,对空客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研发能力、销售能力造成了较大的打击。
      三、空客案对中国航空业的启示
      (一)对中国航空企业国际化运营的启示
      1.对“帝国司法霸权”的研究亟待提高。2018年美国先后挑起中兴事件、华为孟晚舟事件,国内企业虽然引起了一定的重视,但在法律层面、政治经济层面,中国企业对美国以长臂管辖行使司法霸权的研究不多。
      2.健全国际化的合规体系十分迫切。为进一步适应当代全球化竞争发展需要,特别是新冠疫情这一二战以来全球最大危机和以“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应突出合规管理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加强与纪检监察的有机融合,建立健全国际化的合规体系。
      3.合规责任和监督要针对国际化经营性有明确的规范。具体到航空业,负责飞机和航空器材进口的企业应加强涉外谈判、交流过程中的合规管理;航空产品出口时要注意对外市场营销、物资和服务采购过程中的合规管理;保障飞机运营维护、航材备品备件的企业要严格遵守挂签、报关、适航等合规性要求。围绕国内项目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应将中国市场视为国际市场,开展合规风险防控工作。
      4.国际化经营重大应急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企业在出现突发事件、发现潜在合规风险、遭遇“司法霸权”等重大风险事项时,应迅速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报送动态信息,依靠企业、行业、国家联动的整体力量,化解重大风险。
      (二)对中国航空产业发展的启示
      1.加强中国航空制造业发展路径风险评价。随着中国大飞机的崛起,中国应在自主创新中避免“卡脖子”。欧美将不可避免地在关键技术、核心组件、适航审定等全方位对中国航空业实施打压,中国要深化与国际飞机制造商、航空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制造商、OEM厂商的技术合作,以国际合作助力中国航空制造“开发平台”的形成与发展,走出一条独立自主的航空制造之路。另外,要同心协力应对司法霸权,共同开展专题研究,对我国企业与特定高管群体加强法律体系建设的培训,指导企业检查在经营中的风险点,最大限度保护好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
      2.将合规管理规范融入监察制度和产业规范。国家必须建立独立的体制机制,对本国政府机构、企业和个人的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坚决处理,避免美国司法霸权的针对性打击。应将合规管理要求纳入到国家监察体系中,特别要强化其对国际化经营的专业性监察力量。同时,应加强企业间的在纪检监察、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与一体联动,将合规管理规范融入民航强国、“一带一路”、国产大飞机等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中,强化全行业的指导作用和自治水平,推动航空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三)对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的启示
      1.以我为主健全司法体系。法国在空客案中运用法律工具抵御美长臂管辖的成功尝试启示我们,要深入研究《萨班第二法案》等法律的制定过程与作用机制,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以刑法为基础,对海外腐败行为、执法空间和执法领域予以进一步明确;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础,形成应对美国司法和解的有效工具。应建立健全海外反腐、合规经营、信息管制、金融保护等司法体系,主动查处违法行为,尽早实现执法方面零的突破,同时阻断美国长臂管辖依赖的美元、情报基础,增强反制权。进一步形成反腐败的中国方案,引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海外腐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反腐败司法合作有关制度,努力在腐败认定、跨境调查、资产返还等方面实现更大的突破,提高话语权。
      2.尽快完善针对美国帝国司法霸权的“滥用”的应对机制。国家在大力支持本国企业自主创新和中国技术标准建构的同时,应建立国家层面的有效应对机制,深入研究欧洲经验,灵活运用国际规则,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围绕重大风险事件与美国在政治、经济、司法、外交等展开全方位国家权力斗争。同时,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博弈,加快公平高效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有效约束美国在汇率、国际结算、互联网等领域拥有的“超国家”特权,对美国司法霸权滥用赖以存在的基础釜底抽薪,真正消除其对世界经济和各国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作者:朱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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