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将于1月29日施行

编 辑: 2018-01-17 14:48:00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张丰蘩 报道:民航局日前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部,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的运行管理。《规则》将于1月29日起正式施行,施行之前已经取得运行规范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于2018年7月29日之前符合《规则》的相应要求。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部)(民航总局令第127号)是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运行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民用航空规章。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外国航空公司管理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运行量稳步提高,外国航空公司运行所覆盖的航点也逐步延伸,运行环境日益复杂。根据规章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民航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启动了《规则》的修订工作。

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运行的特点,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监听应急频率的要求,以及地形警告系统和机载防撞系统的配置和运行要求。这些要求在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惯例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保证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的安全运行。《规则》还增加了湿租航空器的限制,以及携带航空承运人所在国颁发的运行规范副本的要求,并强调了航空公司在制定飞行计划时所使用的机场和飞机必须已在运行规范中经过批准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民航运行管理不断规范,规章体系不断完善,出现了我国运行要求更加细化、而国外民航当局批准文件无法体现此方面能力的情况。因此,《规则》增加了我国针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在我国进行特殊运行的评估要求,例如增加对高高原运行的评估要求,以更好地实现运行风险管控。

此外,《规则》的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运行规范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后不接受其申请的明确要求等,同时删除了原规章中附录A运行规范申请书的内容,并在监察员手册对申请书内容加以明确。

记者了解到,目前,对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已全部在国际互联网上使用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进行,目前共有177家外国航空公司获得运行合格审定。

此前,民航局飞标司颁布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评估管理程序》,以系列的运行评估标准为基础,建立起对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安全运行评价机制,对规范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安全运行起到积极作用。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民航局将结合《规则》的贯彻落实,全面深化、细化对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运行时的监督检查,满足公众乘坐飞机安全出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