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个人与社会团体持有无人机不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陆二佳 报道:近日,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适用于企业法人。无人机协会等注册社会团体、个人不适用该办法。该负责人表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个人如利用无人机从事盈利性经营飞行活动,可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然后依据程序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如同营运汽车需要监管一样,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无人机需要取证接受民航监管部门监管。”该负责人表示,社会团体和个人持有的无人机如同“私家汽车”,因不涉及经营性活动,故不适用《办法》。他指同时出,社会团体、个人也需按规定对持有的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并建议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