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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发动机融资与抵押权利登记研究

    曹洪利 编 辑:陈虹莹 2021-10-27 16:32:00

      摘要:在航空公司运营中,备用发动机是非常重要且必需的保障资源,从而其资金来源也是航司要面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在融资实践中,因其没有像飞机一样的抵押登记体系,只有较少的银行可以进行融资支持。本文从航司、融资方、民航局等不同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比较了国际公约及不同国家的发动机权利登记制度,尝试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以促进航空发动机融资,解决航司融资困难,推动航司高效发展,实现民航强国目标。

      关键词:发动机融资;抵押;权利登记

      第一章 备发融资中遇到的困难

      一、备发价值

      航司机队运营过程中,不免会出现飞机发动机因故下发检修的状况,为不影响机队的利用率,减少停场时间,保障机队正常运营,航司一般为机队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发动机(备发)。另外,随着机龄的增长,发动机飞行时间和飞行循环逐渐增加,发动机必须进行大修以恢复性能、保证安全,这时也需要将备发安装到飞机上以保障飞机的正常运行。

      一直以来,新飞机的价值中,发动机的价值占20%-30%,而随着机龄的增加,机身不断老化,发动机价值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到飞机报废时,这一比例将变为70-80%。

      全球主要发动机制造商只有三家,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美国普惠公司(PW)和英国罗罗公司(Rolls-Royce),产业格局为典型的寡头垄断形态,加上全球主要飞机制造厂商只有波音和空客两家,也就意味着飞机发动机在全球配备相同发动机的机队中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且价值较为稳定。

      二、融资中的困难

      因发动机作为航空器最重要构成部分的重要性、技术复杂性和行业的寡头垄断形态,备发价格非常昂贵,且一旦机队选定了发动机,航司在商务谈判中基本处于劣势地位。

      备发价格昂贵,视窄体机或宽体、推力等技术指标不同,价格从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左右不等;且使用期限长,也就催生了航司对于备发的融资需求。而在航司融资实践中,相较于飞机整机,无论是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还是抵押贷款方式,参与的融资提供方均较少。全新发动机会面临如上情形,二手发动机进行再融资则更加困难。

      第二章银行等机构的备发融资政策

      一、银行

      现行银行融资政策上,对于备发的融资有较多限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仅作为辅助抵押用途

      部分银行将发动机认定为“设备”,而在其行内《担保管理办法》中,“设备”不能作为主担保方式,只能以辅助抵押的形式作为其他授信方式的补充;所以,如不结合其他增信方式,或企业自身资信较高可以取得信用贷款,单凭发动机的抵押并不能从根本上增加贷款的信用等级。

      (二)无稳定现金流

      融资银行认为,一般情况下备发作为“备用”用途,其本身并不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不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这与飞机作为飞行器,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不同。

      航司购置的备发均计入固定资产,而融资行认为此固定资产并未产生收益,所以备发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融资,而更倾向于归于流贷业务下。

      虽然这一点值得商榷,但要改变银行的授信信贷政策较为困难。航司的发动机维修是根据厂商维修计划进行的,对于一个机队来讲,一般呈梯次分布,以避免所有飞机在同一时间停场维修。备发的存在使得维修计划得以进行,保证了机队的正常运营,所以备发是航司机队运营不可或缺的资源保障,是航司实现、维持现金流入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故其现金流的实现应与机队一同计算。

      (三)融资期限

      部分银行考虑到发动机维修成本会随寿命大幅增加,从而作为融资标的的发动机的价值会产生较大的风险,所以为保护自身利益,要求对发动机的融资期限进行限制,增加诸如发动机融资年限与在翼飞机机龄相加不能超过某一特定数值等条件。

      (四)金额相对较小,成本低

      与飞机比较,发动机价格相对较低,而航司对价格又非常敏感,所以银行对发动机融资大多不积极。

      (五)专业要求高

      发动机技术较为复杂,银行缺少相关专业人员来判定发动机的价值,特别是二手发动机的价值判断就更加复杂。

      (六)权利登记缺失

      除以上五个因素外,在整个交易结构里,银行最关心的是发动机的权利登记问题。

      银行对发动机的抵押权利登记非常看重,而发动机恰恰不像飞机一样有相对完善的权利登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飞机可以在民航局做抵押权利登记;同时,根据《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二者统一简称为“开普敦公约”),飞机也可以在国际登记处(https://www.internationalregistry.aero/ir-

      web/)做国际利益登记,这很好地明确了飞机的抵押权利归属,能够较好地规避重复抵押、重复融资的问题,从而保护了融资银行的利益。而在中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对发动机的抵押权益进行登记。

      首先,虽然《民航法》中有发动机权利登记的内容,但民航局基于主要对航空器利益进行相应关注,而发动机并非航空器,所以不单独对发动机进行抵押权利登记;同时,虽然有以《物权法》、《担保法》为基础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则对发动机的抵押登记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地方可以登记,有的地方则不予登记。

      一般情况下,银行均以抵押权利登记完成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以避免借款人将发动机进行二次抵押。

      民航局颁发的飞机抵押权利登记证书上并不载明发动机相关信息,而有的抵押合同里也未载明发动机信息。因发动机可以在相关型号飞机上进行替换,如果此飞机发生法律纠纷,则作为融资标的发动机很容易陷入权属不清的困境,或者因飞机被扣押等,发动机贷款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对于当航空器发生法律纠纷时,如何保障作为独立融资标的的备发贷款人的利益也是银行非常关心的问题。

      二、租赁公司

      对于融资租赁结构,飞机与发动机无本质区别,只要有融资银行可以提供融资支持,租赁公司即可以对接航司的融资需求。但如上所述,租赁公司可以提供的融资服务依然受限于最终资金提供者-银行对于发动机融资的政策。

      而对于售后回租结构,由于技术能力方面的欠缺,除专业发动机租赁公司外,很少有其他租赁公司可以提供报价,导致发动机租赁价格较高。当前市场上可以提供发动机经营租赁的公司非常少,且多集中于外资租赁公司。

      租赁结构在发动机融资中仍然起到一定的作用,因为对于银行来讲,租金可以视为较为稳定的现金流,为较良好的第一还款来源,银行可就租赁结构进行保理等一系列后续操作,这样就解决了备发“没有”现金流的问题。

      第三章 发动机权利登记实践

      不同的国际权利公约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航空器权利登记的机构、事项及客体的规定有所不同。在登记事项上,一般都包括了本文所关注的抵押权,所以基于相关性原则,本文将不再讨论登记事项,而主要从登记机构和登记客体的区别上对不同的权利登记实践进行探讨。

      一、国际权利公约

      (一)日内瓦公约

      1944年通过的《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并没有建立全球统一的权利登记机关。

      对于登记客体,日内瓦公约对航空器的外延做了扩展,将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无线通讯设备等包含在内。

      (二)开普敦公约

      2001年通过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其附属的《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议定书》(合称“开普敦公约”)创立了国际登记处(https://www.internationalregistry.aero/ir-web/),对航空器设备的各项权利进行统一登记。

      对于登记客体,规定可以进行登记的为航空器架构、发动机和直升机。

      可见,无论是《日内瓦公约》还是《开普敦公约》,均将发动机包含在内登记客体范围内,为发动机融资提供了便利。

      二、部分国家相关法律

      (一)美国

      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统一负责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和各项权益登记,对航空器国籍进行登记,并对航空器权益转让文件或特定航空器设备交易文件进行备案,规定所有影响航空器权益的交易均应在权益备案中心进行进行备案,以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对于登记的客体,美国联邦航空法案(FAR 503(a)(3)条)允许对具有750马力或更高额定起飞马力的专门识别的发动机进行登记。更进一步的是,根据相关条例,美国不仅可以对发动机的抵押进行登记,甚至可以对航材/零部件的抵押也可以进行登记。这样就极大地打消了银行对可能的发动机、航材/零部件等物品重复抵押的担忧。

      除FAA外,在美国,如果一项航空器融资交易被认定为担保交易,也应在动产统一担保登记系统中登记。

      (二)法国

      法国《民用航空法》赋予法国民用航空事务部(DGAC)对航空器各项财产权益进行登记,并建立专门的航空器交易登记平台对交易进行登记。

      对于登记的客体,发动机不可单独进行登记。

      (三)加拿大

      加拿大没有统一的航空器权利登记系统,对航空器相关权利的登记按照一般动产登记制度执行。

      在登记客体上,发动机可以单独进行登记。

      (四)中国

      我国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由民航局主管。对于登记客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十条规定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民航局并不支持单独对发动机相关权利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相应文件,随后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文件中第一项即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而发动机作为独立的航空器设备显然是无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书的。

      除民航局外,2011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管理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也可以办理航空器权利登记。另外,理论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发动机抵押权利可以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在实践上,各地做法并不统一。

      第四章我国发动机权利登记政策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关于《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相关条款的讨论中可以看出,虽然民航法保护的航空器权利中包含了发动机的相关权利,但登记条例却从事实上排除了发动机相关权利登记的可能性。

      对于此工作实践,笔者了解到,民航局认为发动机不是航空器,可以做登记的只能是处于适航状态的航空器整体;再者,办理相关权利登记的客体必须取得相应的国籍登记证,而发动机没有国籍登记证。由此,笔者猜测,民航局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是确保飞行器的安全运营,所以只对航空器整体进行相应监管,而发动机不是航空器,与民航局工作的基本立足点有偏离,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只对航空器整体进行权利登记。

      第五章政策建议

      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从日内瓦公约、开普敦公约,到世界各国的权利登记体系,都各具特色。

      从登记机关来看,既有作为特殊动产管理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也有作为动产统一管理的不设专门登记机关的模式,同时也有两类登记机关并存的模式。

      而从登记客体上,大部分都包含了航空器整体、发动机、螺旋桨和其他为在航空器上使用的设备,美国甚至将航材也包含在可登记的范围。

      航空发动机作为航空器相关的最重要的设备,可以在适用机型飞机上替代适用,且价格昂贵,一旦发生纠纷,势必会影响到航司的安全平稳运营。所以,虽然民航局基于航空器整体进行行业管理的立足点可以预防或覆盖绝大部分情形,但从影响航空器安全平稳运营的全部因素来讲并不全面。

      同时,正因发动机价格昂贵,又是航司不可或缺的生产设备,也就不可避免地与整架飞机一样具有较多的融资需求。而在实践中,恰恰因为发动机权利登记体系的缺失,使得银行、租赁公司等融资方权利的确认,以及后续可能的权利的实现保障不足,限制了发动机融资市场的发展,进而增加航司融资成本支出,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国民航的发展壮大。

      因此,为促进发动机融资市场的发展,降低航司融资成本,促进中国民航高效增长,建议如下:

      增加发动机权利登记

      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增加对发动机的权利登记,权利登记事项与航空器相同。这既是顺应我国民航机队快速扩张、发动机交易日趋增多的需要,也是对《民航法》要求的落实。

      航空器相关设备登记由民航局统一管理

      虽然日前国常会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但仍可借鉴开普敦公约体系,将作为特殊动产的航空器相关的权利登记单独进行管理,明确规定航空器相关设备,特别是发动机、螺旋桨等高价值设备的登记管理由民航局统一进行,可不经人民银行管理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以减少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作者:曹洪利)

     

      参考文献

      A.图书

      [1] 罗伊·古德.国际航空器融资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B.学位论文

      [1] 张义.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D].天津:中国民航大学 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李婧辉.我国航空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D].天津:中国民航大学 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C.电子文献

      [1] BankersOnline. Protecting Lenders' Interests in Aircraft, Engines, Propellers and Spare Parts[Z], https://www.bankersonline.com/qa/protecting-lenders-interests-aircraft-engines-propellers-and-spare-parts. 浏览日期:2020-12-27

      [2] LEXOLOGY. Aviation Finance & Leasing in France[Z],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aaa9e05-5bcd-4eba-ac70-d168d9be2401.浏览日期:2020-12-27

      [3] 中国律师网.民用航空器司法执行法律问题研究[Z],http://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28455.浏览日期:2020-12-28

      [4] 中伦.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看动产抵押的前世今生[Z],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19/04-09/1221323551.html.浏览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