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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航空运输法院助推民航强国建设

    张超汉 编 辑:王亚玲 2019-01-24 20:35:00

      日前,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台《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行动纲要》(简称《纲要》),对实现民航强国梦的奋斗目标作出详细的路径规划,明确了建设新时代民航强国的八大主要任务。根据《纲要》提出的民航强国建设八大任务可知,民航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传统意义上的机场、空管、航空公司等硬件设施强,还需要强大的航空司法保障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软实力”基础来提升我国民航强国建设的话语权与国际影响力。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航空大国,各类航空纠纷层出不穷,小至航班延误、行李损失,大至飞机碰撞等。鉴于航空纠纷增长的爆炸性、争议原因的多样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以及事故调查、取证的复杂性和高技术性,国内外法院在航空争议解决的准确性、高效性和专业性等方面屡遭诟病。而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华沙责任体制和《蒙特利尔公约》,由于争议解决速度迟缓也备受批评。针对这一专业和边缘领域的法律问题,在争议解决机制上,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航空运输法院,配备专业的司法人员,破解航空争议久拖不决或同案不同判的难题。

      设立航空运输法院:法律关系类型化的需求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责任纠纷的具象化,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应由不同机构解决,设立航空运输法院正当其时。一方面,有利于高效、统一地解决航空争议;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树立司法权威和增强司法公信力。此外,实践表明,设立统一、专业的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和提起多重诉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设立航空运输法院的想法并非凭空产生。航空运输与海事运输相似,由于海事运输领域案件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案情复杂、影响力较大,我国在1984年就确立了海事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制度,相继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此外,在铁路运输领域,为处理与铁路运输、安全、财产等有关的民事和刑事纠纷,早在1954年就设立了铁路运输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2014年设立了100多个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处理与环境污染、林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有关的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从2014年起相继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在网络领域,也先后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3个互联网法院,专门受理网络纠纷案件。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随着航空纠纷不断增多,为解决该领域的争议,2014年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推动,率先在上海设立了全球首个专门服务于民航业的国际仲裁机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设立之际,该民间机构得到了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同及赞赏。国际航协总法律顾问杰弗里·肖恩表示:“我们已着手将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纳入航空业主流,并将其作为航空领域的争议解决机构,它将很快成为地区内解决航空争议的首选机构。”建设民航强国,必须重视民航话语权。鉴于航空仲裁的局限性和航空争议的多样性,如果说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是我国在国际社会赢得话语权左翼的话,那么设立全球首个航空运输法院,则是我国在航空法治领域为建设民航强国赢得话语权的右翼。左右翼协同并进,必将加快我国航空法治建设,助推我国尽早建成民航强国。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可以说为我国设立航空运输法院奠定了社会信赖基础、积累了实践经验,也为我国专业性航空法院的设立起到了示范作用。根据我国目前航空运输业的运量和分布情况,可考虑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大航空运输重点城市试点设立3个航空法院(与海事法院平级),随时受理航空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解决旅客与航空公司、机场、机票代售机构的矛盾,有效预防旅客打砸机场柜台、拦机、霸机等不良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发生。

      储备航空司法人员:社会分工专业化的趋势

      航空活动的特殊化、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和立法的精细化,急需储备一批精通航空审判实践的专业司法人员,建立航空纠纷解决的专业人才库。目前,我国四级法院法官的学科和业务专长大多集中在国内民商事、刑事案件领域,很少有通晓航空事务的法官。

      航空领域的法官如同全科医生一样,既应掌握基础知识,又应擅长“诊断”专业领域的疑难杂症。为了公平、公平、高效地处理国内外各类复杂的航空纠纷,如航空产品责任、航空保险、航空反垄断、航空器融资租赁,未来我国设立的航空法院,在法官遴选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严格的考核从律师、高校学者、航空实务工作者中选拔一批专业素养过硬的人员。由通晓航空法律的法官对这一特殊领域的争议进行高效、公正的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航空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基于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专业法律领域案件的审理需要专业人士和专门法院已是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适时设立航空运输法院与此趋势相吻合,具有社会基础和现实经验,符合航空司法实践特殊独立的特征,有助于航空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是中国审判系统实现专业化、模块化和特色化的具体体现。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 张超汉)